10月13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湖南省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提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分别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和5%比例(储能时长2小时)配建储能电站,新增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配建储能电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存量项目(指2021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落实配建储能容量。对于没有条件配建储能电站的项目,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按上述比例落实储能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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