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海口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计划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办法》提倡,计划用水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发现计划用水户具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或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的,以及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可以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水资源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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